关于开展“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和“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5-21

 

关于开展“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

和“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县(市、区)”

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综治办、公安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综治办、公安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江苏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全省平安校园建设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和“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工作对象

  “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创建对象为全省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对象为全省各县(市、区)。

二、创建命名名额

  从2015年起,“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和“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县(市、区)”每年创建命名的名额为高校数和县(市、区)数的10%左右。

三、创建申报条件

  高校对照《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考核标准(试行)》(附件1),自评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可以申报。

  县(市、区)对照《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县(市、区)考核标准(试行)》(附件2),自评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可以申报。

四、申报考核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填写《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申报表》(一式5份,附件3),连同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并向省教育厅申报。

  2.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填写《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县(市、区)申报表》(一式5份,附件4),连同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向所在市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会同市综治办、公安局对申报县(市、区)进行综合考核,择优选择1个县(市、区)向省教育厅申报。

  3.省教育厅会同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对所有申报高校及各市择优申报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高校、县(市、区)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调阅台账、实地察看、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4.经现场考核通过的高校、县(市、区),由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组成综合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的,在江苏教育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联合命名。

五、工作要求

  1.高校申报工作在每年1031日前完成,县(市、区)每年9月底前完成向市级申报工作,各市于10月底前完成综合考核及向省级申报工作。省级初审、现场考核及综合评议等工作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2.各高校及各市在申报时,须将书面材料根据要求加盖公章后寄送到省教育厅安稳处,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要求文字精练、重点突出、真实完整。

  省教育厅安稳处联系人:刘振华,电话:025-83335661(传真),邮箱:anwench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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