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维护校园稳定工作规定

时间:2017-03-28








院综字〔201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的政治责任,维护我校政治稳定,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徐州市委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维护稳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基本方略,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维护稳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第三条  维护稳定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充分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

第四条  校党委、行政和各院级党委(总支)、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把维护校园与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工作目标,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领导、组织、协调校园内维护稳定工作的机构,负责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责任区分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一把手为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稳定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工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一把手为本学院、本部门、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其分工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委、行政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一个时期的维护稳定工作进行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

2.坚决把维护稳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3.及时、准确掌握校园与社会动态,如实上报有关重要情况;

4.认真排查和消除不安定因素,依法妥善处置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努力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校园内,消除在萌芽状态;

5.对所辖部门和单位的稳定工作情况,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稳定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责。

1.因住房、生活、职称、职务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人事、工会、国资、后勤、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2.因教学、科研方面的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校长办公室牵头,教务、科研、设备、保卫等部门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3.因宗教、民族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党委统战部牵头,党办、组织、人事、保卫等部门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4.因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校长办公室牵头,国资、后勤、基建、产业、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5.因涉外事件或案件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外事处牵头,党办、校办、保卫、外国语学院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6.因师生出现违法乱纪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牵头,人事、学工、教务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7.因科研、保密等问题而引起的矛盾,由党委办公室牵头,科研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处、纪检、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8.因校园计算机网出现有害信息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校长办公室牵头,网络中心、科研、设备、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9.因宣传、舆论、社团、刊物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宣传部牵头,团委、教务、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10.因工伤或意外事故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校长办公室牵头,人事、学工、工会、后勤或产业、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11.因公共场所管理混乱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校长办公室牵头,宣传部、学工、团委、保卫、工会、后勤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12.因军训中出现人身伤亡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校长办公室牵头,人武、人事、教务、学工、后勤、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13.因学生宿舍管理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学工处牵头,后勤、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14.因伙食、卫生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后勤管理处牵头,后勤服务集团、学工、团委、工会、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15.因其他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则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保卫部(处)、学工部(处)等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主动同有关部门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依法妥善处置群体事件,全力维护校园与社会的政治稳定。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每学期末向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贯彻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保卫等部门共同对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负责考核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单位贯彻执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情况时,应当与平时掌握的情况、实地考核的情况、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汇报的情况以及民意测评的情况相结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第十四条  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施维护稳定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责任制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酌情给予口头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指示,工作失职、渎职致使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校园和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压制有关部门及时如实上报情况,或者随意使用行政命令,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作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事故的;

4.情报信息不灵,工作不力或者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条例,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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